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54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精神,推进我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目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很多来自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全免学费、进一步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是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新增劳动力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重要举措。
二、把握政策内容
按照“贯彻中央和市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辖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同时适当调整生活费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资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是指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正式学籍学生是指经重庆市中职招生办公室注册确认学籍、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学生。
(一)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
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区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我区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其应享受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低于2000元/生.年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高于2000元/生.年的按2000元/生.年补助。
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可以向学生收取。
(二)调整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
在全面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生活费资助政策,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活费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市确定的比例控制。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重庆籍学生和市外就读的农村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生活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三)住宿费资助
住宿费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市确定的比例控制人数。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住宿费资助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低于500元/生.年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补助,高于500元/生.年的按500元/生.年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以下顺序优先取舍:城乡低保人员、农村扶贫对象户、残疾人员或残疾家庭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一、二级残疾)、烈士子女、退役士兵、适龄孤儿、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家庭、三峡库区移民、其他特别贫困家庭等。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向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技工学校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教委牵头负责全区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农委、移民等部门参与对相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全区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要立即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助审批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助审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等有效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外,属于城乡低保人员的,要提供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领款记录复印件;属于农村扶贫对象户必须进入“重庆市贫困户公开查询系统”;属于残疾人员或残疾家庭子女的应提供残疾证;属于烈士子女和退役士兵的,要提供《烈士证》和《义务兵退役证》或《士官转业(复原)证》;属于适龄孤儿的,要提供孤独儿证明;属于三峡库区移民的,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并经移民部门审核确认的“资助三峡移民就读中职学校身份证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供的相关证明。以上各类人员属于区内的学生由教委或区人社局汇总报相关部门审核,属于区外的必须经当地区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五、按要求使用好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中职信息系统是中央、市级财政进行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唯一依据,信息管理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国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校长牵头负责审核和及时上报学校的所有资助信息,严禁虚报、错报和漏报。各中职学校必须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核查和监控力度,认真审核学生的资助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学校不及时上报或工作失误导致上级资助款无法下达到区财政的,由学校自行承担责任,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学生在校管理,充分发挥指纹考勤的作用
各中职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在校学生指纹考勤工作,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职学生指纹考勤信息是各中职学校申报减免学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的重要依据。
七、落实经费,强化资金管理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区级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资助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生活费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中职资助资金属专项资金。学校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学生因出现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或死亡等学籍变动情况时,学校应从该生离校的下一个月终止发放该生的生活费资助金,停止下一学期的学费资助和住宿费资助。学校在每学期末将资助金的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区学生资助中心,并将结余的资助金退回区财政中职资助专户。
中职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资助。生活费要通过银行储蓄卡的方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八、加强宣传
广电中心、新闻中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长寿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资助宣传工作,通过广播、标语、专栏、专题、工作会、学生大会、班会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和办理程序,各中职学校应随入学通知书寄送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完整资料,使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九、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十、加强部门协作,狠抓监督检查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建立由教委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执行情况督查,对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学生提供资助证明材料时,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严禁故意刁难学生、为学生设置不必要障碍。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中职资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骗取、套取、多申报资助资金要予以追回。同时,对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不仅在评优、评优、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资助工作做得扎实有效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