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6 13:30:22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35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353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4〕7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长寿区利用畜禽养殖粪污生产有机肥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切实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充分调动有机肥生产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等各方积极性,激励扶持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推动实现畜禽养殖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和谐统一。

二、处置原则

(一)源头控制。畜禽养殖场(户)定期清扫养殖圈舍,并将全部畜禽粪污清运至储存池或收集箱内暂存,有机肥生产企业每日转运储存池或收集箱内畜禽粪污,切断污染源头。

(二)还土还田。鼓励种植业主(农户)使用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三)激励引导。对新建、改扩建储存池以及购置收集箱的畜禽养殖场(户)、从事有机肥生产的企业、购买使用有机肥的种植业主(农户)进行政策扶持。

三、适用对象

长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业主(农户)。

四、处置办法

(一)处置流程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