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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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05 18:00:17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23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231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4〕36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外经贸委(局、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文)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文)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是指(以下简称“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三)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四)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五)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六)符合我市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委制定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委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预算。

(三)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与方式

第六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支持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三)支持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五)支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经贸能力建设

(七)支持外经贸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支持商务部重大外经贸项目;

(十一)支持茧丝绸等农产品外经贸项目;

(十二)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上述使用方向的具体支持事项,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专项政策文件,下发区县(自治县)外经贸、财政部门及外经贸企业,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事前立项资助和事后直接资助两种方式。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

第十条 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五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或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初审通过并加盖公章后,联合推荐上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各专项政策文件或申报通知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共同组织项目审核。需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专项审核的,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审核。需专家评审的,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认定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予以评审。专家小组由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组成。每个项目评审时,需技术专家2人以上(含2人)、财务专家1人。

专家、专业人员应与企业无厉害关系。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获得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已下达项目,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拨付的资金做出收回或调整的处理。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和取消该项目单位所有资金申报资格外,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外经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3〕268号文)同时废止。市外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已联合下发的原具体外经贸专项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冲突的继续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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