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民政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2-19 11:10:04  评论()

文件名称:民政部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你们关于成立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凝聚校友力量,促进校友与母校共同发展,为中医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校友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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