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改建铁路兰新线乌西至精河段增建第二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文件编号:环验[201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乌鲁木齐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请兰新铁路乌西至精河段增建第二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乌铁计函〔2015〕594号)及附送的《改建铁路兰新线乌西至精河段增建第二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2015年12月22日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起乌鲁木齐市乌西站,途经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塔城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终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站。工程全线长381.4公里,设计行车速度为120公里/小时,全线新建车站16座,关闭原有车站15座,新建大桥11座、中桥41座。工程总投资27.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030万元。2006年5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审〔2006〕210号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7年6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建成投运,目前车流量达到环评预测近期流量的60%,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了施工活动范围,未发生乱压、乱碾现象;在风沙路基段采取了路肩栽砌大片石、坡面栽砌卵石方格等防风固沙措施;工程未设置弃土场,弃土全部回填至取土场;取土场开挖前进行了表土剥离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对63处取土场进行了平整并采取了复垦、绿化或卵石压盖等恢复措施,8处取土场交由地方作为工业场地、砂石料场、垃圾填埋场等使用;施工场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了平整清理。毗邻新疆艾比湖湿自然保护区段,加强了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培训和管理,施工期未在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施工营地等临时设施,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即有线增设了2座小桥和6座涵洞。
(二)工程采取了无缝钢轨、弹性扣件等降噪减振措施;对沿线声环境敏感点居民补偿了安装通风式隔声窗的费用;除2013年红星农场新增1户居民外,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
(三)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河道进行了恢复,其中穿越玛纳斯河段选择在枯水季进行,施工产生的泥浆经沉淀、固结干化后用作基坑回填或路基填筑;乌西站、奎屯站、石河子站污水排入当地市政污水管网,精河站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外排,其他各站无污水排放。
(四)乌西站新增10吨/小时燃煤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和脱硫后通过35米高烟囱排放;石河子、奎屯站采用市政供热,原有锅炉停用;其他车站利用原有锅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锅炉炉渣作为建筑或筑路材料综合利用。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在现状车流量下,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处5个监测点位的昼、夜间噪声值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监测方法》(GB12525-9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30米外5个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夜间噪声监测值超标0.1-6.0分贝,最大值较环评阶段增加2.7分贝。建设单位已对噪声超标敏感点支付了安装通风式隔声窗的费用。
(二)在现状车流量下,5个监测点位最大铅垂向Z振级监测值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乌西车辆段、乌西机务段和石河子站等站场排水中各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四)乌西站新建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2154-2004)中B区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控制线路两侧新建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开展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及振动跟踪监测,预留资金,发现超标敏感点及时采取相应的降噪减振措施;加强敏感水体桥梁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正式运营五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和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塔城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石河子市、塔城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