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反倾销措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商务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1-27 17:30:10  评论()

文件名称: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反倾销措施

文件编号:商务部公告2015第3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实施时间:2016年0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8号

2010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普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9月2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核普酸类食品添加剂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普酸

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分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海关总署(10),国务院税则委(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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