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最新版)

法律法规网 轶名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5-06-27 15:39:11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时间:2015年9月1日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 、第十条 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 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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