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最新版)

法律法规网 轶名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5-06-27 15:31:11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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