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最新版)

法律法规网 轶名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5-06-27 15:31:11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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