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浙江省人民代表
公 告
28 号
第
《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 已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经浙201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
公布,自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7 日
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2015 年 3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 了 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维护军人军属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法 》《 中 华人》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 制 定本。
益, 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根据
民 共和国 兵役法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履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
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 国 人民 武、 文职干部 、 士兵(义务兵 、 士官 )和。 、 子女 、 父母和 其他有、 赡养关系的亲属 。 。
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军官 (警官)
有军籍的学员
本条例所称军属, 是指现役军 人的 配偶
法定抚养
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人员和民兵, 离退休军人, 按
照 军人对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 并将保障工作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民 政 、 教育 、 发展和改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财政 、 住房 与、 卫生计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军。
城乡 建设
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乡 (镇)人民 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军人军属权益。
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 、 军分区 (警备区 ) 、 县(市 、 区 )人民 武装部 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 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 属 权益
保障工作
第六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弘、 维护人格尊。
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荣誉
严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家庭张挂光荣牌, 并在春节。 被授予荣誉称、 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 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乡、 街道办事处组织祝贺慰问军 属; 从普通高等学校、 街道办事处。
期间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后组织走访慰问军属
号
(镇)人民 政府
入伍的, 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 乡 (镇)人民政府
组织祝贺慰问军属
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 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籍。 。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悼念褒扬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 弘扬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 其入伍前或者入学前户 籍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布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 间 , 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金标准由 市 、 县(市 、 区 )人民 政府以 当地上年度城乡 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 统计指标为基础 , 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 例 测 算确
定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 或 者立功的, 其家庭由 当。
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八条 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 间 , 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应当保留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 间 , 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 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的住房建。
设, 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
市 、 县(市 、 区 )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 配偶 随军的家庭在部。
计划 , 应当 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
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 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的 规定
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支持驻地部队。
做好军人军属医疗和计划生育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定点 体系医院的军人和随军军属, 经军队团级以上
单位批准, 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相关费用由。 军人到地方医疗。
批准单位向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机构就医的, 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鼓励军队医疗保险制度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为军人。
和随军军属就医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军人 、 残疾军 人 、 烈 士 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
病故军人遗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凭有效证件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 、 轮船 、 长 途公共汽 车和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 码 头 、 机场
时, 优先购票, 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半价优待, 车站
等应当设置专门服务窗口;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 博物馆 、 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 、 县(市 、 区)民政部门应当发给烈士遗属 、 因 公牺牲军人遗。 烈 士遗属 、 因 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
(三)免费游览公园
(四)免费参观科技馆
市
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相应 证件
故军人遗属相应证件的式样由省民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依法做好随军。
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军人配偶随军 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 编 人员。 。 鼓励 和扶持随军配偶自主就业 、 自 主创 业 。 鼓励
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 随军配偶可以随调
第十三条
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配偶就业 。 国 有 、 国 有控股和国有资。 。 、 鼓励企业吸纳 、 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
本占主导地位的 企业招收录用职 工, 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 定的
具体比例招收录用随军配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随军配偶职
业培训,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有困难的随军配偶, 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 , 通过提
供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分居两地的军人配偶, 其所在单位在工作安排方。 军人配偶按照规定到部队探亲的, 其所在单位、 奖金 、 福利 等 。
面应当予以照顾
应当安排假期, 准予报销交通费, 不得扣减其工资
第十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报考普通高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
中 学
教育优待等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六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 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的 月 退役金, 低于。 、 子女的随调随迁 、 就业安置 、 转学入学等,。
相应的工作和职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 , 并给
予政策扶持和优待
安置地当 年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 退休生活费数额
的, 安置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差额补贴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国 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单位, 有依法接收
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 同等。
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人民政府安排
工作:
(一)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 者战 时 荣获三
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事业单位 、 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
(四 )是烈 士子女的
第十九条
地位的企业招 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 , 应当有一定比例的 名 额 用 于
安排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 应当采取考核与考试。 退役士兵按照考核考试综合得分排名 顺 序, 选择政。
相结合的方式, 量化计算总分, 公示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分数, 公
开考试成绩
府提供的安置岗位
县(市)人民 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 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对自 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 退役士兵, 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
惠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
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 国。 。 。
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 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退
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
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等优待
义务兵退出现役, 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报考普通
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 享受优惠加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
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的, 按照 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教育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
能培训, 经考试合格的, 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
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残、 安置工作, 并落实国家和省 有关 抚恤 、 优待规。
疾军人退役的接收
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靠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 故军 人遗属, 应 当。
的残疾军人和烈 士遗属
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提出申诉 、 。
控告和检举, 有关 国家机关应当受 理, 优先处理, 并及时反馈处理
结果
第二十五条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
治侵害军人军属 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 及时处理涉及军 人军 属 的
纠 纷案件
第二十六条 对军人军属申 请法律援助 的, 法律援助 机构应。
当及时受理, 简化程序, 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军人军属申请司 法救助 的 案 件, 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准予减交。
或者免交诉讼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有履行军人军属 权益。
保障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单位,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 责和义务
的, 由 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
送: 省委 、 省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 、 省人民检察院, 省级各部门,
各市 、 县(区 )党 委 、 人大 常 委会 、 政府, 在浙全国人大代 表,。
省人大代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31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