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工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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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并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
17
个农药原药产品名单予以公告。
一、本次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
二、获证产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办理。
三、获得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
2017
年颁发农药原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