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六期和第七期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5-02 14:0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7年第六期和第七期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7]6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云南、陕西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决定举办2017年第六期和第七期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六期:2017年5月8日至14日(5月5日报名截止,8日全天报到)。

(二)第七期:2017年5月15日至21日(5月9日报名截止,15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六期:江西省交通干部学院(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999号,电话:0791-86243827)。

(二)第七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三、培训对象

(一)第六期: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市)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江西省58人、浙江省77人,共135人。

(二)第七期:相关省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市)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35人。

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

新“两高”司法解释;环境执法案卷规范化;依法执法基本要求和环保法律法规;现场执法技巧;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六期由江西省环境监察局协办。

(六)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相关省(区、市)报到时各提交一份参加培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并提前提交案例材料电子版(第六期于5月5日前,第七期于5月9日前,分别发送至邮箱guohongrui@ceec.cn)。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朱明敏、杨蕾

电话:(010)66556475、66556451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国洪瑞、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江西省环境监察局 迟赛慧

电话:18970017110

(四)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江涛

电话:15068863057

(五)江西省交通干部学院 钟恢万

电话:13870946339

(六)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13683071512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格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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