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7年第二期至第四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3-10 14:15: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7年第二期至第四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7]30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7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7年第二期至第四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二期:2017年3月12日至18日(12日全天报到,9日报名截止)。

(二)第三期:2017年3月21日至27日(21日全天报到,3月15日报名截止)。

(三)第四期:2017年3月28日至4月3日(28日全天报到,21日报名截止)。

二、培训地点

(一)第二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二)第三期: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95号,电话0898-31930688)。

(三)第四期: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电话0731-85622925)。

三、培训对象

(一)第二期:各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支队长),共147人。

(二)第三期:海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和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中海南省83人,安徽省27人,山东省20人,共130人。

(三)第四期:各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支队长),共155人。

四、培训内容

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解读及相关案例剖析;《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两高司法解释解读;多部门联合执法典型做法;廉洁执法警示教育;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将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各省、自治区报到时提交一份参加培训人员参与办理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并提前提交案例材料电子版(第二期2017年3月9日前,第三期2017年3月15日前,第四期2017年3月21日前,发送至邮箱guohongrui@ceec.cn)。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 刘滨

电话:(010)66556451,66556473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国洪瑞 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718275159

(三)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中心 刘纪元

电话:13683071512

(四)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基地 袁河清

电话:13574199050

(五)海南省生态环境监察总队 许志娟

电话:18976699229

(六)安徽省环境监察局 张强进

电话:18855180456

(七)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兆云

电话:18560056897

(八)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高艳

电话:13698999010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格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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