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土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大督查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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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地方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切实发挥奖励的引导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奖励条件
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成效,确保奖励措施真正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受奖励的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的市(州)和县(市、区)。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闲置土地少、处置率高于85%的省(区、市)、市(州)和县(市、区)。
二、合理确定奖励名单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各市(州)、县(市、区)进行筛选,提出奖励的市(州)、县(市、区)名单。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提出奖励名单时,要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沟通协商。奖励名单于每年11月底前,随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一并报部。部对上报的奖励名单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国务院审定。
三、明确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范围控制在每省(区、市)奖励1个市(州)或5个县(市、区),每市(州)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每县(市、区)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
四、奖励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和使用管理
部依据国务院确定的奖励名单,按照奖励标准,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奖励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到受表扬的市(州)、县(市、区)。奖励的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奖励计划指标使用方向、成效等要及时报部。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