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增加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数量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3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增19台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许可的请示》(广核台〔2016〕36号)收悉。
我局于2013年向你公司颁发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使用批准书(国核安发〔2013〕210号)。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的相关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加19台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在中国境内使用,新增运输容器编码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按照FCC4-V1新燃料运输容器的使用限值和条件实施运输活动。
附件:新增FCC4-V1运输容器编码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2月14日
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新增FCC4-V1运输容器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