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2-05 15:45: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6]1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滨特尔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相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信息变更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滨特尔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管件集团有限公司4家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见附件)。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1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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