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度排放申请值优化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20 11:45:08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度排放申请值优化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2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查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度排放申请值优化的函》(苏核发〔2016〕305号)收悉。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现对田湾核电站1、2号两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年度申请值批复如下:

气态放射性流出物:

惰性气体7.63E+13Bq

碘3.7E+8Bq

粒子1.2E+8Bq

气态氚6.4E+12Bq

碳146E+11Bq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

液态氚6.6E+13Bq

碳143E+10Bq

其余核素7.4E+9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排放量申请值进行重新优化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9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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