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建注撤字[2016]4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19 15:05:05  评论()

文件名称:注建注撤字[2016]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赵娜冬: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6月和2016年1月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间,受聘于天津大学,先后注册在河北浚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淄博智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于2016年8月4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意见告知书》(注建注撤告字[2016]5号),郑佳于2016年9月2日代你签收,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 田宇君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8924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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