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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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18 16:05:07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三届年会及筹备会于2016年9月6—8日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会上,双方根据资源专家组的建议,就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指标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签署了会议纪要。为做好2016—2017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工作,根据《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及有关协议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配

2016—2017年度允许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己方一侧水域的对方作业渔船数量和马力数分别为1254艘和171702马力。结合上一年度三省(区)作业渔船数和功率数安排情况,对我方2016—2017年度进入共同渔区越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作如下安排:广东省安排渔船功率11938马力,船数不超过86艘;广西区安排渔船功率97169马力,船数不超过712艘;海南省安排渔船功率62595马力,船数不超过456艘。

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发放

凡申请进入共同渔区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持有效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共同渔区作业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及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制表(含excel电子表格,表格格式见附件2)并上报。

捕捞许可证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批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

三、具体要求

(一)申请进入共同渔区作业的渔船船籍必须属北部湾沿湾地区(以船舶登记证书为准)。

(二)申请进入共同渔区水域生产的渔船功率范围为60至400马力。申请渔船的功率以船舶检验证书所标功率为准,各地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获得北部湾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悬挂渔船标识牌。2016—2017年度标识牌为反光式橙底白字,标识牌尺寸大小、材料与序号等制作要求按原规定不变。标识牌由各省(区)与生产厂家联系制作。

(四)请三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渔船申请材料和渔船名单汇总报表邮寄中国渔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20号楼224室,邮编:100125。联系电话:010-59194679)。渔船名册报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dingyue2009@126.com。

请三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共同渔区渔船生产安排工作,确保我渔民顺利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各地在安排工作结束后,将工作情况和上一年度的共同渔区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附件:1.《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共同渔区渔船作业申请表

2.共同渔区申请渔船名册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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