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29 14:45:07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印发《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落实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和渔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及船东的生产、使用主体责任,保障涉及渔船主机功率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我部决定开展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工作。现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

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落实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和渔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及船东的生产、使用主体责任,保障涉及渔船主机功率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农业部决定开展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违规标注柴油机主机功率,渔船实际功率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等现象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纠正柴油机制造企业不如实标注铭牌、不准确铅封供油机构,渔民擅自拆除柴油机调速器和喷油泵铅封、调整柴油机关键配置,擅自改装柴油机、更改功率标定值等现象;打击“大机小标”和违规受理检验与发证等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公布一起、查处一起,为渔船用柴油机规范、有效管理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涉及渔船主机功率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重点任务

(一)柴油机制造企业抽查

1.政策落实情况核查:重点核查柴油机制造企业贯彻落实《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以及台帐建立等情况,并对柴油机制造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2.柴油机样品抽取:在柴油机制造企业成品库中,按已公布的柴油机型谱抽样,每个型谱系列随机抽取1台样品,并核查其技术档案或已检验发证的柴油机技术档案。如成品库中没有已装配完成的柴油机,核查组应对该型号此前检验合格的柴油机技术档案进行核查,并与渔船检验机构发证记录进行核对;如该型号柴油机尚未生产,可记录相关信息,待产品生产时予以补查。

3.柴油机型谱信息和标识核查:使用手持检验监察业务终端,对柴油机样品的电子标签进行读取,并与柴油机基本配置情况、铭牌标注的产品信息、机号以及随柴油机附带的《船用柴油机证书》上标注内容进行一致性核查,核查样品的机号、缸体、增压器、喷油泵、转速、标定功率等基本配置及参数与技术档案,填写渔船柴油机核查记录。

4.柴油机功率现场验证:按照《船用柴油机台架试验方法》(CB/T3253)要求,在抽取的柴油机样品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柴油机(不少于2台)进行现场台架试验。同时,使用便携式测功仪等对柴油机技术参数进行现场验证(验证试验应确保所采集的数据真实有效),记录原始试验数据。

(二)营运渔船实船核查(2015年1月1日后更新建造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

1.柴油机标识与证书一致性核查:现场拍摄柴油机整机及关键配置和铭牌等照片。使用手持检验监察业务终端,对柴油机的电子标签进行读取,并与柴油机基本配置情况、铭牌标注的产品信息、机号以及随柴油机附带的《船用柴油机证书》上标注内容进行一致性核查,同时对《船用柴油机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2.柴油机基本配置现场核查:按照《柴油机型谱图册》,对柴油机增压器、中冷器、喷油泵等基本配置情况进行核对并记录。对农业部已公布型谱但尚未收录在《柴油机型谱图册》中的柴油机,可参照企业申报型谱时提交的申请书、企业产品说明书或企业网站产品介绍进行核对。

3.柴油机功率现场校验:对存在重大异议的柴油机,使用便携式测功仪等对该柴油机技术参数进行现场验证性试验,并记录原始试验数据。

三、组织方式

为强化各方职责,保障督导核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组和专家评估组。

(一)专项督导核查组

1.柴油机制造企业核查组: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局验船师、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专家委员会人员负责核查工作的实施。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工作安排,适时派员或协调柴油机制造企业所在地以外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局验船师共同参与核查。

2.实船核查组: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以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参与实船核查工作。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适时派员参与核查。

(二)专家评估组

专家评估组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在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部分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对督导核查方案及核查结果的技术审核,出具审核工作报告。对核查结果存有较大争议时,专家评估组负责对争议进行评议,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定。

四、时间安排

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专项督导核查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制定专项督导核查实施方案,具体部署核查工作,并向辖区内有关企业和渔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

(二)专项督导核查阶段。8-10月,一是开展专项核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柴油机制造企业和渔船实船核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二是加强专项督导。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牵头组织对各地专项核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或渔民及时整改。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把政策落实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管理不严、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取得实效。核查重点见附件1。

(三)分析总结阶段。11-12月,各地报送专项督导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渔船用柴油机管理的意见建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各有关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专家委员会对核查结果进行分析评议,对专项督导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农业部的统一安排,建立专项督导核查工作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核查力度,严处违规行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专项督导核查要如实详细记录核查结果,核查中不做结论性评判,统一提交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梳理分析,对梳理发现的问题和行政问责事项,以及专项督导核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研究处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涉及的捕捞渔船各地要扣除全年油价补贴。

(三)改进工作作风,严守八项规定。各专项督导核查小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船东、柴油机制造企业安排的宴请和其他与核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做到廉洁自律。

(四)其他。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专项督导核查总结报告,包括实船核查船名册(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联系人:贾春勇,联系电话:010-51919299、13611145508,邮箱:cjjcpc@agri.gov.cn。

附件:1.柴油机制造企业和实船核查重点

2.实船核查渔船名册

附件1

柴油机制造企业和实船核查重点

一、柴油机制造企业

河南省: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潍柴重机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分公司

安徽省: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玉柴联合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恒天动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车玉柴四川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柴油机厂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区:柳州市恒达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海东风柴油机研究所、上海瓦锡兰齐耀柴油机

有限公司

二、实船核查重点

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领导带队,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邀请的相关省(区、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共同参与,对2015年1月1日后更新建造或更换主机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核查,每次核查渔船数不得少于7艘。

山东省渔船核查,邀请江苏省渔业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江苏省渔船核查,邀请浙江省渔业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浙江省渔船核查,邀请山东省渔业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三、其他事项

(一)柴油机制造企业和实船核查数据由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记录和整理。

(二)参加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核查工作的人员名单,请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附件2

实船核查渔船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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