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80号建议答复摘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18 16:05:07  评论()

文件名称: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680号建议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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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统一综合管控渔业生产秩序

近年来,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捕捞强度居高不下,近海捕捞量远远超过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特别是“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套牌船舶屡禁不止,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由于海域开放性和渔业资源流动性的特点,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浙江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于2014年5月启动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强势推进“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为全国海洋环境治理和渔业生产秩序管控创造了经验。

为了强化全国联动,2015年4月20日,我部在浙江象山召开全国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现场工作会,总结推广浙江经验。经过联合行动,有力地遏制了违规渔具、涉渔“三无”船舶蔓延态势。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加强省际协作,不断探索和加强渔业生产秩序统一综合管控,共同养护好渔业资源和环境。

关于涉渔“三无”船舶生计渔民养老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可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收入较低的渔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老年后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收入较高的渔民或改行进入城镇就业的,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所在省份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促进渔业经营创新和渔民转产转业

渔业经营创新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提高渔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为了促进渔业经营创新和产业升级,我部今年5月出台《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推进渔业产业链延伸拓展,着力提升水产加工流通、大力发展休闲渔业;扶持壮大渔业龙头企业,培育渔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大户、家庭渔场和产业联合体等新兴经营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在保障措施上,除努力争取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外,更加注重现代金融和人才的作用,探索采用信贷担保、贴息、养殖水域滩涂不动产权证质押等方式,完善渔民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制度,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渔业发展;加强渔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强化渔业技术推广体系,培育渔业科技创新人才,提升渔民创业创新能力。

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是新世纪我国捕捞业的一项重大政策。由于我国渔船数量大、渔民人口多,捕捞强度远超资源再生能力,为促进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协调发展,我部自2002年开始启动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政策实施前几年效果明显,但是2006年以来由于渔业油价补助政策等原因,渔民转产转业的积极性大幅下降。针对转产转业政策和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之间存在的问题,我部会同财政部进行了深入研究,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拟将部分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海洋牧场建设等方面。同时积极引导近海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和休闲渔业,确保转产渔民收入不下降、生活有改善。

为了使渔民转产转业政策法制化,我部拟在修订《渔业法》时,将减船转产写入修订草案。今后一个时期,我部将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在渔业现代化进程中妥善处理好渔民和资源环境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

渔业是资源依赖型产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部始终坚持把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实施以养为主的发展方针,多年来坚持实施休渔禁渔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海洋和内陆重要天然水域和养殖水域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控制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规范捕捞行为,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水产品不断增长需求的同时,保护渔业水域生态和环境。在《指导意见》中,我部明确“十三五”渔业发展以健康养殖、合理捕捞、保护资源、做强产业为方向,重点对转变养殖发展方式进行部署,包括科学布局海水养殖,保护滩涂生态环境,稳定近海养殖规模,拓展外海养殖空间;大力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发展海洋牧场立体养殖、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等健康养殖模式;加强全价人工配合饲料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替代冰鲜幼杂鱼直接投喂;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引导和鼓励养殖节水减排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我部正加紧制定《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方案》,争取年内出台。

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编制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并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于2020年前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并将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大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力度,促进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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