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15 19:25:06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尽职尽责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为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农民收入增幅连续6年高于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工作主线,进一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以新理念引领农业新发展,农业部决定,2016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本次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600名。

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其中各省(区、市)及新疆兵团推荐名额分配:种植、种子、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乡企)、渔业等行业每个行业推荐不超过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个人;办公室、党务、人事、政法、经管、市场、计划、财务、国际合作、科教(环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系统每个系统推荐不超过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等按业务性质纳入各行业、系统统筹考虑。

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均不超过1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以新理念引领农业新发展,在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成效显著;

3.农业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纪律严明,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思想解放、勇于进取,廉政勤政、公道正派,执行力强;

5.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干部队伍素质好,单位风气正,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较强。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二)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工作业绩显著,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处处发挥表率作用;

4.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三、推荐程序

(一)农业部成立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各省(区、市)及新疆兵团应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牵头,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乡企)、渔业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审核推荐本地区候选对象。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省级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省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评议,于8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加盖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公章后报农业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推荐对象简要事迹(2000字左右)。

(四)农业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反馈省级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五)省级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对正式推荐对象在本省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正式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各省(区、市)及新疆兵团于10月16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加盖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公章后报送农业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一式5份)、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附件4,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上述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邮箱。

(七)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直接将初审材料报农业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待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初审材料与正式推荐材料的时间及要求同上。

(八)农业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九)以农业部文件印发表彰决定。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严格推荐程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要严格把握时间进度,逾期不予受理材料。

(二)坚持评选标准。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先进个人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三)面向基层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系统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少数民族和党外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管凤翔 龚一飞

联系电话:010-59194469、59191651

传 真:010-59194484

电子信箱:yzc@moahr.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806室

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研究咨询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2.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农业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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