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6年第十一期至第十三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7-11 11:05:0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6年第十一期至第十三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6]124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十一期至第十三期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十一期:2016年7月17日至22日(17日全天报到,11日报名截止)。

(二)第十二期:2016年7月19日至24日(19日全天报到,13日报名截止)。

(三)第十三期:2016年8月22日至27日(22日全天报到,12日报名截止)。

二、培训地点

(一)第十一期: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电话:010-58719700)。

(二)第十二期: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电话:0335-7523109)。

(三)第十三期: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电话:0335-4041027)。

三、培训对象

(一)第十一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30人。

(二)第十二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军转干部优先),共130人。

(三)第十三期: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3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析;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环境监察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参加培训人员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

(六)自第十一期起,每期培训班将新增环境行政处罚案例展评活动,请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提前组织做好执法交流研讨准备,在报到时提交一份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执法案例材料,并提前提交案例材料电子版(第十一期2016年7月14日前,邮箱:zhanglin@ceec.cn;第十二期7月16日前,邮箱:hutianrong@ceec.cn;第十三期8月15日前,邮箱:guohongrui@ceec.cn)。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刘滨

电话:(010)66556451,66556473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13683071512

(四)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陈晨

电话:13933522692

(五)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刘航

电话:13803387687

附件:1.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2.典型案例封面格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附件1

培训人员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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