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19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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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时间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设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不断完善,得到了渔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不仅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促进了渔民节支增收,还提高了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伏季休渔制度实施以来,我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11次对伏季休渔制度时间和范围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沿海各地渔业资源状况以及捕捞生产习惯的差异,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对各海区之间休渔起止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在伏季休渔期间,确实存在跨区作业的问题,对伏季休渔制度造成一定冲击,也给执法监管造成很大困难。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即使在非休渔期,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也是不允许的。因此,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执法监管本身,而非伏季休渔。对此,我部高度重视,要求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执行好船籍港休渔制度,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同时,我部也积极推行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坚决打击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下一步,我部将组织对伏季休渔制度开展深入调研,您提出的适当调整伏季休渔起止时间,保持海区间同步休渔的建议,我部将作为一项重要参考和调研内容,争取更好地平衡渔业资源和捕捞生产存在地区差异与各地执法监管需要相对统一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伏季休渔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关于统筹力量加强海上执法
我部和中国海警局高度重视海上渔业执法工作,每年伏季休渔期间均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管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跨海区捕捞渔船,确保重点海域开捕秩序稳定可控。但是受到执法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海警在开展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渔业执法监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而地方渔政执法力量又没有线外执法权。下一步,我部和中国海警局将进一步做好伏季休渔执法工作,重点强化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与外侧、省与省、海区与海区之间的协同执法,加大对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效。
感谢您对渔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6年7月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010-5919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