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6年第九期、第十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6-08 11:0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举办2016年第九期、第十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监函[2016]103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切实提高环境监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整体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785号)的要求和《环境保护部2016年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2016年第九期、第十期全国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九期:2016年6月13日至18日(6月8日报名截止,13日全天报到)。

(二)第十期:2016年6月23日至28日(6月19日报名截止,23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九期: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干部培训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158号,电话:0471-6633585,联系人:倪昕圆15024999968)

(二)第十期:西藏自治区扶贫培训中心拉萨共济酒店(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色拉路5号,联系人:李飞18008902326)

三、培训对象

(一)第九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二)第十期:西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干部,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共110人。

四、培训内容

环境监察概论、生态环境监察、排污收费与排污登记、环境监察执法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统一组织报名。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报到时交会务组,考试合格后办理证件。

(四)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

(五)培训班由我部环境监察局主办,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第九期由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协办,第十期由西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协办。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蕾,刘滨

电话:(010)66556451,66556473

(二)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中心 张琳,王岩

电话:(010)84630875,13693397368

(三)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钟宇翔

电话:18547163194

(四)西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蒋长春

电话:1330898967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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