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环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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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负责全国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水环境管理政策、规划、计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拟订等综合业务工作。
2、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地表水处)
拟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拟订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跨省(国)界河流水质考核评估制度;审查重点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和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指导全国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
3、饮用水与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饮用水处)
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拟订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全国饮用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4、海洋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海洋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国家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海岸工程和滨海重污染行业海洋污染防治。
5、水固定源环境管理处(简称水固定源处)
拟订水固定源环境管理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水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规范;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国水固定源环境管理工作。
6、农村环境管理处(简称农村处)
牵头农村环保工作,拟订农村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全国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