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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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6-05 08:00:07  评论()

文件名称: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一)主要职责: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核设施和辐射源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内设机构:

1.综合处

承担司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规章制度、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

2.核燃料与运输处(简称核燃料处)

承担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核设施和活动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3.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简称放废处)

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核设施和活动的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核技术利用处(简称核技术处)

承担放射源生产设施、I类放射源和I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及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源进出口申请文件的审查和报批。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相关项目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电磁辐射与矿冶处(简称电磁矿冶处)

承担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设施和项目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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