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4-26 16:35:06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猪瘟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有关部署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医发〔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决定组织开展部分国内优先防治病种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此次组织开展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包括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10种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知》及本通知要求;

(二)申请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科研教育技术支撑等事业单位;

(三)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备开展与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相适应的实验室设施设备;

(五)日常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等质量认定,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六)拥有业界认可的较为权威学术带头人以及满足参考实验室工作需要的研究团队;

(七)对特定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按照《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试行)》(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

(二)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

(三)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经所在法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我部兽医局,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张劭俣 颜起斌

电话:010-59193370

邮箱:xmjwjch@agri.gov.cn

附件: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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