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4-22 16:1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6]4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常州电站辅机总厂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失效和伪造理化检验人员签名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根本原因分析,并在核安全文化建设、质保体系完善、程序及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同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充分汲取经验教训,在后续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中认真落实制修订的管理制度、质保体系程序和作业规程等。

二、强化人员管理,注重人员培训的实效性和长期性,抓住技术交底、检验试验等关键环节,减少人因失效的风险。

三、巩固核安全文化宣贯成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全体员工核安全文化素养。

四、我局委托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问效。

你公司应切实做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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