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4-13 09:15: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6]4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进行审评的请示》(福核发〔2015〕313号)和《关于呈送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B版)的报告》(福核发〔2016〕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厂址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本工程以岭澳核电厂一期工程为参考电厂,按参考电厂翻版加改进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符合《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 ( NEPA-RG1 ) 的要求。报告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本工程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本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公众参与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B版)》,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福建福清核电厂1至4号机组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82×1014Bq、碘为1.29×109Bq、粒子为1.43×108Bq、碳-14为1.53×1012Bq、氚为1.13×1013Bq;液态放射性流出物中,氚为1.26×1014Bq,碳-14为1.12×1011Bq、其余核素为8.5×1010Bq。你公司应严格控制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并进一步综合考虑本工程的三废系统和处理工艺、运行管理措施和人员操作能力,同时结合国内同类型机组的运行经验和申请值,进一步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中、低放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处置场的建设应全面考虑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在试运行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配合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1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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