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做好部分批准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科技函[2016]6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有关园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批准建设已满5年但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业园区(名单见附件),达到验收标准的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按照《管理办法》提出验收申请。创建行业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验收,创建综合类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按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 274-2009)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需经园区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有关园区抓紧推进相关工作,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创建未完成,将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冷飞、刘方正
电话:(010)66556217、6655621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批准建设满5年但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业园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
抄送:重庆市、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附件
批准建设满5年但尚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工业园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