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3-04 15:35:04  评论()

文件名称: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三门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报批稿)的报告》(三门核核安发〔2016〕4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核安全相关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三门核电项目3、4号机组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了审评,现批复如下:

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行政区域内,在三门核电厂1、2号机组的基础上,拟扩建两台AP1000型压水堆核电机组。在《分析报告》及有关文件的审评中,未发现三门核电厂3、4号机组工程厂址存在影响核电厂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你公司在开展三门核电厂3、4号核电机组建设准备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核安全法规及厂址审查过程中的承诺,并跟踪厂址条件变化情况,如发现与《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3月1日

抄送: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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