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2-16 15:50:26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给予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7]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至10月,我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同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深入分析根本原因,强化内部经验反馈,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持续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加强核安全法规培训,提高涉核人员核安全文化水平。

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序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规范质量保证记录管理,确保记录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严格分包商管理,确保分包部件质量。

我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2月1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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