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2-14 16:05:09  评论()

文件名称:工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信装罚〔

2017

015

被处罚企业: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富棠南路

15

号厂区

2016年9

月,我们收到江门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送来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

)粤知法专民初字第

581

号、

582

号、

583

号、

584

号、

585

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你公司生产的华威龙牌HL

125

T-

5

A型和HL

125

T-

11

A型两轮摩托车侵犯江门大长江豪爵牌HJ

100

T-

6

型两轮摩托车的整车及摩托车仪表、尾灯、前大灯、前位置灯等外观设计专利。

上述行为不符合《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43

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6年12月18

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8

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43

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华威龙牌HL

125

T-

5

A型和HL

125

T-

11

A型两轮摩托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

3

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2月10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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