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民委关于命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的决定
文件编号:民委发〔2016〕1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民委发〔2016〕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3年以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民族团结优良传统,牢牢把握 两个共同 主题,坚持 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 的信念,落实 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 的承诺,认真实施民族工作创新等 八项创建工程 ,加快全州经济发展,突出改善民生,坚持生态优先,将发展旅游产业与传承民族文化相结合,大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台阶。
西双版纳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生动实践,为云南和全国民族工作创造了宝贵经验。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 。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永远在路上。希望西双版纳州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完善推动创建工作的制度化,总结提炼经验,加强典型宣传推广,为云南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再立新功。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创建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不放松,落实举措持续创新不懈怠,不断推动创建全面立体拓展,切实发挥好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实效,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推进全面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拓宽各族群众互动交流平台,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要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注重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推进理念、手段和方法的创新,在各民族群众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 五个认同 ,让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动力。
国家民委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