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市罚字[20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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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李军:
你在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昆明轨道3号线沙沟尾主变电站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长期不到岗且不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70号),刘峰于2016年9月23日代你签收。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日
抄送: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