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颁发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2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请示》(闽宁核〔2015〕4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根据审评情况,我局决定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你公司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的运行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福建宁德核电厂1、2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附件:1.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2.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0月21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1
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629号
项 目: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 (CN-18)
持证单位: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李一农
颁发日期:2016年10月21日
有效期限:至2052年9月28日止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开展了现场监督。根据审评和监督情况,国家核安全局决定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对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机组运行活动参与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福建宁德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八、在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安全限值情况,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安全重要修改(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三、应认真实施福建宁德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四、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的退役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并报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2
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630号
项 目: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 (CN-19)
持证单位: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李一农
颁发日期:2016年10月21日
有效期限:至2053年11月11日止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开展了现场监督。根据审评和监督情况,国家核安全局决定颁发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在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过程中,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对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的运行安全。
二、应履行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在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机组运行活动参与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福建宁德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八、在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安全限值情况,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安全重要修改(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三、应认真实施福建宁德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四、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应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福建宁德核电厂2号机组的退役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并报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