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和《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6〕1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渔〔2016〕12号)的具体安排,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清理程序
(一)单位自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单位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核查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持证人是否有《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情况上报。自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拟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和自查报告逐级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将辖区审核通过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拟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和清理工作总结(包括清理取缔无效渔业行政执法证件数量、主要成效、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于11月15日前正式函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同时发送电子文件。表格电子版下载yuzhengtongzhi@163.com,密码01059192991。
(三)抽查核对。各单位自查结束后,省、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的规定,组成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清理专项督察组赴辖区各单位开展督察工作。清理期间,农业部将组成专项督察组赴部分地区开展督察,视情通报督察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
(二)未取得有效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应当收回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坚决予以收回;按规定应当由发证机关暂扣、吊销、注销的,坚决报请发证机关依规处理。
(三)对新进入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农办渔〔2016〕41号)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培训。我部将根据各地情况择机组织开展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联系人:于沛民;联系电话:010-59192991;传真:010-59192915;邮箱:yuzhengchu@agri.gov.cn。
附件:1. 审核通过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样表)
2. 拟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人员名单(样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9日
附件1
审核通过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