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61号(农业水利类166号)提案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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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顶层设计
根据国家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我部联合教育部组织来自职业院校、职教机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100多名专家,共同起草了适应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适合职业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民职业教育方案,并于2014年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2014年开始,我部联合财政部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涉农创业者,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标,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提高务农农民创业兴业能力。今年中央财政投入13.9亿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务农农民的整体素质,有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关于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化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在我部指导下,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清查违规推动土地流转的文件,调整57份,废止35份,同时还纠正土地流转违规案件611件,保障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技术条件和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发挥了很好的引领作用。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完善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引导职业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关于涉农院校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职业农民学历教育方面,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要求,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为职业农民培养单列教师编制方面,根据国家有关编制的政策规定,各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各学校可根据对职业农民教育教师的实际需求,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自行配备教师。此外,职业农民教育教师也可由培养普通农科专业学生的教师兼任。涉农专业政策方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设置了现代农艺技术、设施农业生产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农村电气技术等相关专业。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置了作物生产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现代农业技术等19个农业类专业。2016年,全国共有113所高等职业学校备案开设这些专业,拟招生12455人。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职业农民学历教育,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和政策,推动职业农民培育教师队伍和涉农专业建设,促进各地开展多形式的农民职业教育。
四、关于建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先后实施实习实训基地、示范性职业院校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项目,将农业职业院校纳入政策范围并给予相应支持,有力地推进了农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2015年开始,我部加快建设农民田间学校,依托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以农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田间为课堂、以实践为手段的教学培训模式培训农民,引导和鼓励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广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力量通过农民田间学校,为广大农民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生产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活动。农民田间学校改变传统课堂式教学,让农民在干中学、学中干,充分调动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农时季节紧密结合,农民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建好用好农民田间学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将教育培训办到农村,办到产业,有效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兴业能力。
五、关于职业农民就业
为推进农民创业创新,我部扎实推动以农村能人、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学生村官为主体,支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小微企业等,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民俗民族工艺产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流通与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同时,针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培训。2015年共培训返乡创业人员1.83万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近40万人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00万人,培训农场主4000人次,培训农民网上创业人员5000人。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兴业,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产业留住农村人才。
六、关于农村土地评估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系
在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地承包经营权等)价值显化方面,目前,服务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土地评估服务各项条件均已具备。一是形成了成熟的技术体系。发布实施了《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股价规程》三个国家技术标准。2001年的《城镇土地股价规程》国家技术标准也已经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参照使用。二是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部分地区已经制订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已于2009年完成,这是国家统一组织的对全国农用地质量进行的第一次全面调查,彻底摸清了全国农用地质量分布,形成了覆盖全国、多种精度的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农用地价格评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三是有足够的专业力量保障。地价评估经过20多年发展,已有了一支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即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是国务院认定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的六类自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目前,全国已有土地估价师近4万人,机构3000多家。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大力推进城乡地价一体化建设,加快制订集体土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
七、关于养老、医疗异地互联互通
养老方面,2009年,国办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作出规定。2014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为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间流动打开了通道。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步入常态化,兑现了“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的承诺,维护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医疗方面,新农合制度自建立之初,就要求各地以县(市、区)为主的统筹区域内实行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卫生计生委2009年印发《关于在省级和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推进新农合即时结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印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实现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基本解决了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也提出“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能够直接结算”。为落实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推进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规范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等工作,同时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分级诊疗、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如期完成,为广大参保人员带来更加便利的医疗保险服务。
农业部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