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罚字[2016]24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31 16:10:07  评论()

文件名称:建市罚字[2016]24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津市久缘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项目在进行钢结构施工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公司作为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自然人崔金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以本单位名义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自然人张春杰,对事故负有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第24号)。

依据你单位的请求,我部于2016年7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我部认为,依据《天津物联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工程 6 12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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