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25 16:30:0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大气函[2016]17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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