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40号(农业水利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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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夏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支持黑龙江垦区开创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农垦改革发展。2012年和2013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分两批实施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在全国17个省(区、市)开展了相关工作,旨在通过将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或明确管理、资金渠道等办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几年来,在中央、地方各部门的努力配合下,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5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农垦在新时期的地位作用、改革发展方向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意见》提出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坚持社企分开方向,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我部正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对包括黑龙江农垦国有农场在内的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内容及相关政策做出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安排,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关于加强国有农场政策支持力度
为提升农垦可持续发展能力,《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并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目前,黑龙江农垦所在的县区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范围,由地方政府统筹考虑对黑龙江农垦给予支持;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农垦水利建设补助资金 4亿元,用于支持黑龙江农垦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增强垦区农业抗旱减灾、节水增效的能力。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结合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的投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包括黑龙江农垦在内的各垦区加大支持,促进农垦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6年8月1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垦局 010 - 5919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