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03 15:20:02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延续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1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延续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公司质字〔2015〕18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25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25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7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Z(16)25号)

单位名称: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京夫

单位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庆西路97号

设备类别: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核安全级别:1E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上一持证周期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认为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证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五、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七、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重要零部件(机体、活塞、连杆、曲轴、缸套、缸盖、凸轮轴、增压器)实行国产化替代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必要时应进行鉴定试验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附表

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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