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延续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同意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02 17:0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延续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并同意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6]1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报告》(西核安发〔2016〕20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你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及限期整改情况,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延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28号)(见附件),并同意你公司恢复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你公司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6)28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7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8月1日印发

附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Z(16)28号)

单位名称: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宏亮

单位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渭滨街5号

设备类别:压力容器、热交换器、支承件

核安全级别:核安全1、2级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结合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持证期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开展情况及限期整改情况,认为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决定批准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活动范围(见附表)规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与备案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中的焊接、无损检验等活动应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附表

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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