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矿井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8-01 14:50:03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矿井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6]10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塔拉壕矿井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伊泰煤发〔2016〕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准格尔旗,属内蒙古鄂尔多斯万利矿区。2009年,我部以《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9〕404号)批复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因城市规划提出禁采区要求,工程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包括:井田盘区划分及首采区位置变更,首采工作面由1个增至2个;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和临时排矸场位置变更,并新增炸药库场地;锅炉设置以及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增大,相应调整烟气处理措施、污水处理工艺。工程变更后,井田面积仍为42.62平方公里,开采面积由39.38平方公里减至29.16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仍为6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选煤厂,开采煤层、开采方式均不变。

在落实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部同意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尽快完成工业场地边坡整治和裸地绿化工作。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遵循“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

严格控制开采边界,落实城市规划禁采区保护措施;按要求对开采区范围内的居民房屋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或搬迁。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对蓄水池防渗层进行重新铺设。对预测采煤导通地表的区域留设防水煤岩柱,有效保护第四系含水层和铜匠川水源地。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动态监测井田及周边地下水水质、水位变化。一旦出现采煤影响居民饮用水,应立即启动供水方案或提前实施搬迁。

落实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措施。矿井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选煤厂补充水、井下消防洒水、生产系统冲洗用水等,剩余部分管输至4万立方米生态蓄水池,后期用于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电厂生产用水。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矿井水、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运营期掘进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运至临时矸石场堆至设计标高后覆土绿化。对临时排矸场应严格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尽快设置截排水等设施。锅炉灰渣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原煤采用全封闭输煤系统,各转载点设置喷雾洒水装置,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场外道路定期洒水抑尘;临时排矸场采取分层碾压覆土并定期洒水降尘。锅炉烟气净化采用“布袋除尘器+旋流板塔”二级除尘脱硫系统、双碱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确保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标准》(GB13271-2014)中表2限值要求。

(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09〕404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印发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