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899号建议的答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一、关于渔业发展的原则和标准
本次《渔业法》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生态优先”作为渔业发展方针,并将这一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各个章节,尤其是在“养殖业”和“捕捞业”两章中,对现行《渔业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针对资源消耗大和粗放式经营的养殖方式,《渔业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养殖标准化、养殖生态环境保护和投入品管理等相关规定,明确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规定的环境卫生和清洁生产条件,并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针对捕捞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增加了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渔捞日志及渔获物监管、减船转产、渔具准入等规定,以压减捕捞能力、规范捕捞生产行为。
关于捕捞限额制度,修订草案在原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增加“渔业资源状况”作为确定渔业资源总可捕捞量及捕捞限额的依据。当前,我部正按照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方案,对捕捞渔船控制、渔具准入、渔业资源监测评估、生产统计信息监测以及执法监管体系等捕捞限额制度的关键环节进行系统设计,已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我部积极开展捕捞限额制度实施前期工作,选择部分沿海重点地区和个别捕捞品种,探索开展限额捕捞试点,为捕捞限额制度全面实施提供经验。
二、关于远洋渔业相关规定
远洋渔业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产业,是实施海洋强国和“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产业结构上存在着捕捞占比过大的问题,加上作业方式粗放、个别企业违法违规作业,损害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远洋渔业迫切需要转型升级和规范发展。适应发展的需求,《渔业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法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鼓励、支持措施的表述,要求“合理”安排捕捞力量,并将“远洋捕捞业”修改为“远洋渔业”,以拓展远洋渔业功能,促进远洋捕捞、加工、流通、补给等协调发展,为水产养殖“走出去”创造条件。
对于您提出的远洋渔业可持续渔业合作协议等建议,我部将在远洋渔业发展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中予以考虑和体现。对远洋渔业企业违法违规作业行为,我部也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形成强大震慑,维护国家形象。
三、关于信息公开
根据网上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要求,我部审批的捕捞许可证审批结果已在网上公开,公众可在农业部官方网站“在线办事”栏中通过结果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四、关于捕捞船舶要求及违法处罚规定
关于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总吨位及其处罚,《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总吨位的行为及处罚已有明确规定,《渔业法》修订草案中未予重复规定。
《渔业法》修订是我国渔业领域的一件大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部在修订工作中将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共同努力修订好这部法律,为促进我国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渔业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