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吨/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文件编号:环验[2016]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t/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盈隆发字〔2015〕001号)及附送的《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t/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5〕第027号)等材料收悉。2015年12月29日,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如下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广州新塘漂染工业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净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热电联产工程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分两期建设。目前,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热电联产工程、净水站工程分别于2013年至2015年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13〕338号、环验〔2014〕41号、环验〔2014〕129号、环验〔2015〕54号)。
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市新塘环保工业园内西面,主要收集新塘环保工业园内牛仔纺织漂染厂、综合治理项目热电联产工程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主要建设1套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的污水预处理系统、4套处理能力分别为3.75万吨/日的A/O常规活性污泥生化处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和辅助设备,污水处理设计能力为15万吨/日,工程总投资3.9亿元。
2005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5〕996号)。本工程于2010年6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竣工,2015年1月投入试运行。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78%-80.1%,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变更:
(一)污水预处理系统由2套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变更为1套处理能力为15万吨/日。
(二)生化处理系统由处理能力为5万吨/日的A2/O氧化沟处理系统变更为处理能力为3.75万吨/日的A/O活性污泥处理系统,总处理能力由20万吨/日变更为15万吨/日。
(三)污泥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由10万吨/日变更为7.5万吨/日。
(四)鼓风机及机房、加药系统、除臭装置、污泥堆棚等辅助设施均变更为依托一期工程。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你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完成了东江二级水源保护区70余家漂染企业的搬迁工作。
(二)污水经转鼓细格栅、混凝反应池、调节沉淀池等预处理系统处理后,经水解酸化池、曝气池等A/O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外排至东江北干流,小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配药、冲厕。
(三)在4套A/O活性污泥处理工艺的水解酸化池上方加盖密封,并通过风机将池内臭气引至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的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入大气中。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密封隔声罩、消声器,加装减振器,提升泵池、污泥回流泵站均设置潜水泵,并设置在封闭的泵房内,泵房采用吸音、消声材料,安装隔声门窗。
(五)产生的污泥经污泥调节池、浓缩池、污泥脱水装置处理后,暂存于一期工程的污泥堆棚,与格栅、沉砂池收集的进水杂物委托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河源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处理,厂区内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清理。
(六)厂区内设置2个调节沉淀池,可接纳事故废水8755立方米,满足事故状态下工业园内1.5小时的废水排放量。编制了《广州盈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总排口出水水质监测结果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除臭装置排气筒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最大浓度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三)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甲烷最大体积浓度值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氨、硫化氢和臭气最大浓度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
(四)厂界噪声昼间、夜间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工程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590吨/年,符合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排放总量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行。
该工程正式运行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进一步做好恶臭源治理及厂区周边的绿化,防止恶臭扰民。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行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