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文件编号:商务部公告2015第36号
发布时间:2016-01-27
实施时间:2016-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2014 年 9 月 28 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
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
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 反倾销措施
2003 年 9 月 29 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 48 号和第53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 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 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 5年。
二、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2014 年 7 月 29 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4年9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 7月 1日至 2014年 6月 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1年 1 月 1日至 2014 年 6月 30 日。
2.立案通知。
2014 年 9 月 2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驻华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地区)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
(二)登记参加应诉。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应诉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国内申请企业及支持企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20 家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4 年 11 月 5 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向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生产商问卷;向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了反倾销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上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外国(地区)应诉公司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向调查机关递交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中国大陆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反倾销调查答卷。
针对提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其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四)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14 年10 月 17日,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提交了《俄罗斯联邦工业贸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包括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评论》。
2015 年 1 月 23 日,俄罗斯贸易发展部提交了《就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的来函》。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5 年 8 月 3-7日,调查机关对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反倾销实地核查。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
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三、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 年 48号公告和 2009年第6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美国。
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的倾销调查情况。
2003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48 号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9 号公告中认定,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调查机关对自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
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
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 777.07 美元/吨,正常价值为 977.6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
2.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美国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比例很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占很大比例。2009 年至 2013年美国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83%、88%、0.1%、59%和 20%。
由此可以看出,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大量低价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聚氯乙烯。
3.对中国大陆出口及变化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呈下降趋势。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30.29 万吨、32.84万吨、36.37 万吨、34.58 万吨和 24.96 万吨;2014 年上半年的数量为 11.04 万吨。
由此可见,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呈现先升后降趋势,且自 2011 年起出现了明显下降。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难以通过公平的贸易,即不以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4. 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依赖国际市场。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的产能呈上升趋势,而美国国内聚氯乙烯产量保持相对稳定,没有显著增长的趋势,因此闲置产能可能进一步大幅增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产能、产量总体上仍有增长,出口能力有一定下降。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产能略有增长。2009 年至 2011 年分别比上年下降 7.82%,下降 3.19%,增长 6.49%,2012年与2013年没有变化。2013 年美国聚氯乙烯产能与 2009 年相比增长了3.09%。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产量明显增加。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聚氯乙烯产量分别比上年下降0.24%,增长 10.29%,增长 2.62%,增长 6.06%,增长 1.92%。2013年产量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22.3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美国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虽然在逐年减少,但绝对量一直保持在高水平。2009 年至 2013年美国聚氯乙烯闲置产能(产能-产量)分别为 262.7 万吨、198.2万吨、113.9 万吨、146万吨、106.3万吨;同期美国聚氯乙烯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虽然有增降波动,但绝对出口能力一直很大。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聚氯乙烯出口能力分别为366.1万吨,336.7 万吨,399.2 万吨,365.9万吨和 352.9万吨,占其产能的比例分别为 47%、45%、50%、46%、44%。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国内市场消费在上下波动中略有增长,增长幅度不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 16.26%,增长1.12%,下降 3.30%,增长 8.29%,增长 2.99%。但是 2013年美国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与 2008 年(490.3 万吨)相比下降了 8.67%。
(3)美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年提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2009年至2013年,出口数量分别为 212.76 万吨,273.46万吨,292.42 万吨,301.61万吨和 292.43万吨。2013年出口数量,比 2009年增长了37.4%。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分别占了其产量的 36.78%、42.86%、44.66%、43.43%、41.32%。美国聚氯乙烯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
综上,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较大,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同期美国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美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5.美国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
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内,美国始终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8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 11.79%,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2013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达 1471 万吨,居世界第一。中国大陆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美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占其出口总数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 9%-14%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美国聚氯乙烯出口的重要市场之一。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美国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美国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对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
2014 年 6 月 13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5 年 6月 1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等的聚氯乙烯糊树脂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由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影响其对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因此如果中国大陆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原本出口至这些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可能转而向中国大陆出口。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在原审调查期内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美国聚氯乙烯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美国仍然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且以大量、低价的方式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氯乙烯,说明低价甚至倾销出口是美国聚氯乙烯出口的销售方式。
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下降明显,说明美国聚氯乙烯难以通过非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由于美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中国大陆市场对其的吸引力较强,且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美国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二)韩国。
韩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的倾销调查情况。
2003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48 号中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9 号公告中认定,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统计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调查机关对自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 1100.73 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170.30 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韩国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比例很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比例在不断扩大。
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64%、74%、69%、66%和 76%。
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期内韩国大量低价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聚氯乙烯。
3.对中国大陆出口及变化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韩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呈下降趋势。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10.83万吨,2.48万吨,21.99 万吨,4.37 万吨和 3.08 万吨。2014 年上半年,韩国出口数量约为 0.76万吨。
由此可见,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韩国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难以通过公平的贸易,即不以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4. 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依赖国际市场。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的产能和产量均呈上升趋势,而其国内消费量总体小幅下降,韩国聚氯乙烯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韩国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出口能力均有一定增长,特别是出口能力增幅较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产能略有增长。2009 年至 2010 年,韩国聚氯乙烯产能为 138万吨,没有增长;但在2011年增长到 142.5万吨,比上年增长了 3.26%;2012 年与 2013 年产能没有变化。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产量明显增加。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聚氯乙烯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88%,下降 1.56%,增长 2.31%,增长 2.11%,增长 0.00%,2013年比 2009年增长了 2.84%。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没有闲置产能。韩国聚氯乙烯的装置开工率(产量/产能)一直较高,2009 年至 2013 年分别为 102%、101%、100%、102%、102%,一直维持在满负荷的开工,没有闲置的产能。但同期韩国聚氯乙烯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则呈上升趋势,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聚氯乙烯出口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22.25%,下降 18.38%,增长 7.06%,增长 24.74%,增长 0.00%,2013年比 2009年增长了 9.00%。
(2)韩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国内市场消费呈小幅下降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消费量下降较大。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聚氯乙烯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 10.91%,增长 12.36%,增长1.40%,下降 12.77%,增长 0.00%。韩国聚氯乙烯消费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3)韩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仍然保持较大的绝对数量。2009年至 2013年,出口数量分别为 66.69 万吨、59.8万吨、63.33万吨、69.91万吨和 65.22万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韩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分别占了其产量的 47.30%、43.08%、44.60%、48.21%和 44.98%。韩国聚氯乙烯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
综上,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的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其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因此,韩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5.韩国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内,韩国始终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8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 11.79%,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2013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达 1471 万吨,居世界第一。中国大陆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韩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韩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韩国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韩国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对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
2012 年10 月 19日,澳大利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树脂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5 年 6月 1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等的聚氯乙烯糊树脂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由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影响其对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因此如果中国大陆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原本出口至这些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可能转而向中国大陆出口。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在原审调查期内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韩国聚氯乙烯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韩国仍然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且以大量、低价的方式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氯乙烯,说明低价甚至倾销出口是韩国聚氯乙烯出口的销售方式。
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大幅明显下降,说明韩国聚氯乙烯难以通过非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由于韩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中国大陆市场对其的吸引力较强,且其他国家(地区)存在贸易限制措施。因此,韩国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三)日本。
日本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的倾销调查情况。
2003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48 号中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9 号公告中认定,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调查机关对自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 969.03 美元/吨,正常价值为 1579.2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日本向第三国(地区)存在一定比例的低价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 45%、38%、39%、36%和50%。
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期内日本大量低价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聚氯乙烯。
3.对中国大陆出口及变化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日本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不降反升。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39.20 万吨、42.79万吨、28.63 万吨、16.50 万吨和 18.71 万吨。2014 年上半年,日本出口数量约为 8.4万吨。
由此可见,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以来,日本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难以通过公平的贸易,即不以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4. 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依赖国际市场。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的产能和产量基本保持稳定,闲置产能没有显著增加,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和出口能力。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都有所下降,但日本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的绝对数量仍处于较高水平。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产能有所下降。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聚氯乙烯产能分别比上年下降6.35%,增长 1.06%,下降 3.38%,下降 5.71%,下降 0.00%,2013年比 2009年下降了 7.9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产量也有下降。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聚氯乙烯产量分别比上年下降6.48%,增长 3.93%,下降 12.99%,下降 13.98%,增长 17.98%,2013年比 2009年下降了 8.22%。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产能-产量)绝对量一直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2009 年至 2013年闲置产能分别为 53.9万吨、49.8万吨、64.4万吨、72.9万吨、50.1万吨。但同期日本聚氯乙烯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聚氯乙烯出口能力分别为 120.9 万吨、116.2万吨、107.9 万吨、97 万吨和 90.1万吨。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国内市场消费下降比较明显。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消费量也有所下降。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聚氯乙烯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18.23%,增长 7.29%,增长0.87%,下降1.15%,增长6.72%。日本聚氯乙烯消费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3)日本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有所提高。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仍然保持较大的绝对数量。2009年至 2013年,出口数量分别为 72.85 万吨、68.29 万 吨 、45.45万吨、26.87 万吨和 36.81万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分别占了其产量的 44.69%、40.31%、30.83%、21.19%和 24.61%。日本聚氯乙烯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
综上,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日本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其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因此,日本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5.日本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内,日本始终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8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 11.79%,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2013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达 1471 万吨,居世界第一。中国大陆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日本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日本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占其出口总数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 50%以上。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聚氯乙烯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日本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日本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对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
2014 年 6 月 13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影响其对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因此如果中国大陆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原本出口至这些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可能转而向中国大陆出口。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在原审调查期内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日本聚氯乙烯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日本仍然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且以大量、低价的方式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氯乙烯,说明低价甚至倾销出口是日本聚氯乙烯出口的销售方式。
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大幅明显下降,说明日本聚氯乙烯难以通过非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由于日本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中国大陆市场对其的吸引力较强,且其他国家(地区)存在贸易限制措施。因此,日本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四)俄罗斯。
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的倾销调查情况。
2003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48 号中认定,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9 号公告中认定,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统计,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中国大陆没有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没有倾销。
2.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可能性。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的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均呈上升趋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产能、产量和出口能力发生了较大变化。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俄罗斯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大幅下降,产量有一定增长,且出口能力很小。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产能大幅下降。2009 年至 2013 年,俄罗斯聚氯乙烯产能分别比上年下降 5.19%,下降 16.94%,下降0.00%,下降 0.00%,下降 6.44%,2013 年比 2009 年下降了22.29%。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基本不具有闲置产能,且出口能力很小。
2009年至 2013年,俄罗斯聚氯乙烯仅在2009年具有 5.8 万吨的出口能力,其他年份里没有出口能力。
(2)俄罗斯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国内消费量呈上升趋势。由于俄罗斯国内建筑材料需求迅速增加,其聚氯乙烯国内市场消费量增长显著,每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消费量仍有较大增长。由于近几年来俄罗斯建筑市场快速发展,带动了聚氯乙烯窗户对聚氯乙烯消费的增长。2009 年至 2013 年,俄罗斯聚氯乙烯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 24.90%,增长 35.76%,增长 8.71%,增长 11.84%,增长 4.17%。2013 年与 2009 年相比,俄罗斯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了72%。
(3)俄罗斯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一直保持高水平,并呈现总体上升的态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俄罗斯聚氯乙烯对外出口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出口大幅减少,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由于俄罗斯聚氯乙烯国内消费量有较大增长,导致其对外出口数量相应下降,2013年比 2009年下降了约 92%;2013年出口数量仅为 1000吨左右。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9 年-2013年,中国大陆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数量分别为 0 吨,0吨,0.2吨,0 吨和 2.4 吨。由此可见,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已经基本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综上,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俄罗斯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出口能力很小且国内需求持续快速扩大,对外出口下降明显,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基本停止;俄罗斯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并保持较低水平。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俄罗斯国内聚氯乙烯需求可能继续维持较高水平,俄罗斯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尤其是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出口依赖程度可能仍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俄罗斯产品可能将不会对中国大陆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决。
1.倾销调查情况。
(1)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的倾销调查情况。
2003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48 号中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
2009 年 9月 29日,调查机关在该年度第69 号公告中认定,在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存在倾销;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2)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倾销调查期内的调查情况。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数据统计和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调查机关对自台湾地区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查,并在同一贸易水平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为965.95美元/吨,正常价值为 1480.5 美元/吨。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台湾地区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的比例,说明其存在低价寻求地区外市场的意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比例在不断扩大。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向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50%、56%、58%、65%、64%和 73%。
由此可以看出,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大量低价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聚氯乙烯。
3.对中国大陆出口及变化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呈下降趋势。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分别为 32.63 万吨、28.47 万吨、26.66 万吨、31.40 万吨和 24.72 万吨。2014年上半年,台湾地区的出口数量约为 11.4万吨。
由此可见,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难以通过公平的贸易,即不以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4. 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依赖国际市场。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产能有小幅上升,产量有所下降,而其地区内消费量呈下滑态势,闲置产能绝对数量和增加幅度都相当可观。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迅速扩大的出口能力。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出口能力均有所增长,特别是出口能力增幅较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产能有所增长。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聚氯乙烯产能有一定增长,2013年比 2009年增长了 2.16%。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产量稳步增加。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 2.24%,增长 0.99%,增长 3.08%,下降 13.98%,增长18.30%,2013 年比 2009 年增长了 5.93%。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产能-产量)绝对量一直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2009 年至 2013 年闲置产能分别为34.7万吨、33.3万吨、32.7万吨、53.3 万吨和30.1 万吨。
但同期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消费量)则迅速扩大。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出口能力分别为123.4万吨、113.1万吨、116.6万吨、126.1 万吨 120.1 万吨。
(2)台湾地区内市场消费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地区内市场消费呈下滑态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消费量也有所下降。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消费量分别比上年下降 33.71%,增长19.47%,增长0.47%,下降14.96%,增长 11.11%。台湾地区聚氯乙烯消费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3)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一直保持高水平,并呈现总体上升的态势。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仍然保持较大的绝对数量。
2009 年至 2013 年,出口数量分别为 74.83 万吨、67.86 万吨、68.68 万吨、74.03万吨和 80.34万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分别占了其产量的 52.85%、47.45%、46.59%、58.38%和 53.56%。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呈逐渐增加趋势。
综上,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较大,可供出口的产能迅速增加,其地区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逐渐提高。因此,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5.台湾地区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情况。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间内,台湾地区始终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8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消费量平均增长率为 11.79%,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2013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达 1471 万吨,居世界第一。中国大陆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的重要市场。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即使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也没有停止向中国大陆的出口。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9 年至 2013 年,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占其出口总数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 40%左右。中国大陆市场是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出口的重要市场。
因此,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
2014 年 6 月 13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等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15 年 6月 1 日,印度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等的聚氯乙烯糊树脂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由于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影响其对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因此如果中国大陆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原本出口至这些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可能转而向中国大陆出口。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在原审调查期内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
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台湾地区仍然以倾销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且以大量、低价的方式向第三国(地区)出口聚氯乙烯,说明低价甚至倾销出口是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出口的销售方式。
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数量大幅明显下降,说明台湾地区聚氯乙烯难以通过非倾销的方式维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由于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大陆市场对其吸引力较强,且其他国家(地区)存在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台湾地区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将继续发生。
(六)倾销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中国大陆产业和中国大陆市场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在 2003第 4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是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是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在 2014年第 63号公告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 69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证据记录显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是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大陆产业是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的总产量,以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合计产量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以及中国大陆生产商答卷证据显示,2009-2013 年,答卷的中国大陆生产者合计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58%、53%、58%、62%和 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填报中国大陆生产者问卷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等 20 家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情况。
(三)中国大陆市场分析。
调查机关在 2003第 4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具有可替代性。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具有可替代性。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具有可替代性,其之间的竞争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市场上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证据记录显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调查机关认为,聚氯乙烯产品具有商品货物的特征。产品具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基本没有差异;销售方面的特征基本相同,不存在品牌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价格依据市场确定,且是消费者选购的主要因素。在损害调查期内及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着价格竞争。
首先,不同生产者的聚氯乙烯基本没有差异,都是生产线上连续生产的产品。由于聚氯乙烯生产历史较长、技术成熟,属于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大宗商品;目前各国(地区)的发展水平基本相当。中国大陆具有统一的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5761-2006),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均符合或高于该产品标准。通过产品纯度、特性(包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产品外观、包装)及外观、密度、含氯量、溶解性等物理化学特性的对比,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产品在质量与品质方面基本没有差异。
其次,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与进口产品在销售方面基本相同,均没有其他任何突出的竞争优势。不同生产者的聚氯乙烯在品牌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都是采用直销或通过中间商转销,销售渠道方面也基本相同。
再次,在销售定价策略方面,各来源产品都是随行就市,以卖出为原则,采取灵活的定价方式,或每周定价或单笔交易定价。
最后,在决定销售的因素方面,价格是主要的因素。消费者在采购不同来源的产品时,主要考虑的因素首先是价格,其次是质量(主要为纯度),第三考虑供货的及时、完
善的售后服务以及是否提供运输等因素。其中,价格是消费者在采购时考虑的首要因素。
证据记录显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及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存在着价格竞争。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考虑了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可能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由于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基本停止出口并可能将不会再度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因此调查机关不再评估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鉴此,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可能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进行了分析。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之间,以及其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之间的竞争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证据记录显示,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倾销调查部分表明,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且可能将继续对中国大陆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可能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调查机关在 2003第 4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及占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份额均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年,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出口数量及占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份额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至 2013年,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 112.95 万吨、106.58万吨、93.86万吨、86.84万吨和 71.47 万吨。2010 年比 2009 年减少了 5.64%,2011年比2010年减少了11.94%,2012年比2011年减少了7.47%,2013 年比 2012 年减少了 17.71%。2014 年 1-6 月比 2013 年同期减少了 11.68%。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继续呈下降趋势。2009 年至 2013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 11.18%、9.06%、7.21%、6.64%和 4.86%。调查机关在 2009 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2003 年至 2007 年,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22.44%、19.56%、14.99%、11.78%和 9.46%。
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合计进口量占中国大陆聚氯乙烯总进口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 年至2013年,原产于上述四国(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合计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进口的比例分别为 69.24%、88.68%、89.28%、92.35%、94.04%。上述四国(地区)是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需求不断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超过 9%,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量增长最快的国家。2009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需求(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1010.3 万吨,1176.4 万吨,1302.3 万吨,1308.5万吨和 1471.4万吨。2013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达 1471 万吨,居世界第一。中国大陆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的重要市场。
且目前,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贸易限制措施。如中国大陆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原本出口至其他国家(地区)的聚氯乙烯可能转而向中国大陆出口。
因此,考虑到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数量相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较大的情况,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中国大陆市场是全球聚氯乙烯消费重要市场的情况,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以及被调查产品曾经占有中国大陆市场大量市场份额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的进口绝对数量可能出现大幅增加,其占有中国大陆市场的份额可能也将大量增长。
以下就美国、韩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在可预见的将来对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情况进行逐一分析。
1.美国。
现有证据显示,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美国国内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数量较大。与同期中国大陆聚氯乙烯表观消费量相比,其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相对较大。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美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占其同期产量比例较大。美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美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美国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美国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并且,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
上述证据表明,美国国内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相对中国大陆市场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较高;美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美国聚氯乙烯的主要出口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2.韩国。
现有证据显示,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韩国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出口能力均有一定增长,特别是出口能力增幅较大,而消费量则下降较大。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韩国聚氯乙烯的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其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因此,韩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韩国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韩国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韩国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上述证据表明,韩国国内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韩国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韩国聚氯乙烯的主要出口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3.日本。
现有证据显示,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有较大的闲置产能和出口能力。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消费量、出口能力都有所下降,但日本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能力的绝对数量仍处于较高水平。
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日本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其国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较大。因此,日本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
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日本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日本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日本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上述证据表明,日本国内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相对中国大陆市场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较高;日本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日本聚氯乙烯的主要出口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4.台湾地区。
现有证据显示,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有较大的生产能力和迅速扩大的出口能力。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生产能力、产量、出口能力均有所增长,特别是出口能力增幅较大。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闲置产能较大,可供出口的产能迅速增加,其地区内聚氯乙烯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且出口数量占产量的比例逐渐提高。因此,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即使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台湾地区仍然在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聚氯乙烯产品,且中国大陆是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重要的出口市场。中国大陆市场对台湾地区聚氯乙烯产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上述证据表明,台湾地区国内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和可供出口的产能较大,相对中国大陆市场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较高;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对外出口数量占其产量的比例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中国大陆市场是台湾地区聚氯乙烯的主要出口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他国家(地区)存在对其产品的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数量可能大幅增加。
综上,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向中国大陆的进口数量可能将大量增加。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可能影响。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可能造成的价格影响进行了分析。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调查机关在 2003第 48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价格下降,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制。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价格的下降,将会对中国大陆产业价格造成不利的影响。
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出口聚氯乙烯的价格有一定上升。根据中国大陆海关统计,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上述四国(地区)合计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的平均价格,2010 年比 2009 年上涨了27.94%,2011年比2010年上涨了9.44%,2012年比2011年下降了 7.93%,2013 年比 2012 年上涨了 4.73%,2014 年上半年比2013年同期上涨了 4.66%。
根据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生产者提交的反倾销答卷的数据,2013 年中国大陆产业的内销价格比 2009 年增长了2.53%。但同期,单位直接原材料增长了 3.03%,比内销价格增长高出了 0.5个百分点;单位直接人工增长了88.89%,比内销价格高出了 86.36 个百分点;单位燃料和动力增长了17.86%,比内销价格高出了 15.33 个百分点;单位生产成本增长了 4.33%,比内销价格高出了 1.8 个百分点。由此可以发现,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生产成本的增长速度,超过了销售价格增长的速度。
通过进一步考察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税前利润可以发现,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持续亏损,且损失额基本呈快速增长趋势。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原审调查和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在倾销部分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仍在继续向中国大陆倾销出口。且经进一步分析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聚氯乙烯的价格没有实现合理的增长,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造成了不利影响。
综上,考虑到调查机关在原审调查、第一次期终复审调查和本次期终复审调查中认定的,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品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的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上述四国(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可能会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品造成不利的价格影响。
(四)中国大陆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根据调查机关发布的 2003 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在 2009第 69 号公告中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生产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产品产量、销售量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劳动生产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经济指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好转。与此同时,同期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品成本大幅增加,导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降;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开工率、投资收益率等经济指标也总体呈下降趋势,产品期末库存大幅增加,产品积压严重。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部分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现象,个别企业亏损严重。在第一次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在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环境有所改善,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与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相比,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仍然容易受到低价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由于外国(地区)相关出口商、生产商以及中国大陆进口商没有应诉并提交反倾销调查答卷。调查机关主要根据代表中国大陆生产者的 20 家企业提交的数据,对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的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了分析。相关指标显示,在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仍然比较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聚氯乙烯需求继续增长。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需求年平均增长率约为9%。2009年至2013 年,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分别为 1010.3万吨,1176.4 万吨,1302.3万吨,1308.5万吨和1471.4 万吨。
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产能、产量等指标增速回落。
2009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能继续逐年增长, 2013 年比 2009 年累积增长了约 79.2%,但产能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第一次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增长速度。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量也呈逐年增长态势,2013 年比 2009 年累积增长了约 74.7%;而产量增长也低于显著低于前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增长。同期,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开工率先降后升,总体保持基本稳定;但同前次产业损害调查期相比,开工率数据整体呈下降趋势。
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劳动生产相关指标继续改善。
2009 年至 2014 年上半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员工人数从 15594 人增加到 22475 人;但是 2014 年上半年就业人数仍然低于 2008 年同期就业人数。同时,全员劳动生产率从2009 年的 299.51 吨/人,提高到 2013 年的 368.55 吨/人。
就业人员员工工资也随之有所提高,从 2009 年的 29503.41元/人·年,提高到 2013年的51670.96元/人·年。劳动生产率和员工工资比前次产业损害调查期数据相比改善明显。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进一步改善,但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受益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2009年-2013 年,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出现较大增长,年度分别增长了16.69%、22.51%、6.46%和 13.54%,2014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6.59%。但是 2009 年-2013 年销售数量累计增长72.8%,明显低于 2003年-2007年 126%的销售数量增速。与此同时,销售价格继续震荡走低,2014年上半年价格比 2009年价格下降约 5.4%,更比前次产业损害调查期末的 2008 年同期价格大减了 23%。销售收入方面,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收入也有明显增长,但受累于价格持续走低,销售收入增幅较前期相比下降明显。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有一定增加,但期末库存延续前期发展趋势,呈现先升后降、整体上升态势。2014年上半年期末库存比 2009 年增长了约129.1%。
虽然调查期内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有所改善,但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仍然持续亏损,与前次产业损害调查期相比明显恶化。2009 年至 2013 年,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连年亏损,且损失额基本呈快速增长趋势,从2009年的约-10.1亿元人民币大幅增长至2013年-35.6亿元人民币,并且 2014 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损失进一步增加约12.2%。在前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虽然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但整体仍保持净盈利。由此可见,在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与之相应,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也进一步恶化。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现金流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整体表现仍不稳定。
通过上述指标的分析可以发现,即使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情况下,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部分指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好转,但产业整体盈利能力和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财务状况仍然较差,且部分经济指标与前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期的指标相比,有增速放缓和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仍然比较脆弱。
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可能大量增加,可能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产生不利的价格影响,加之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脆弱状态,倾销进口被调查产品有可能造成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数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和期末库存的上升,降低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抑制投融资活动,影响就业人数、员工工资和劳动生产率,并进而对销售收入和利润等产生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因此,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可能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在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上述四国(地区)合计向中国大陆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中国大陆进口总量的绝大部分。上述四国(地区)是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品的主要进口来源。其他来源的进口聚氯乙烯占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的份额很小。因此,其他来源的进口聚氯乙烯将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在可预见的将来,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