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19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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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丙等1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把合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章第8条、第11条、第13条、第19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应申请登记、悬挂号牌、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驾驶人应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章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据此,对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应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对车速、重量、外形尺寸、脚踏骑行功能等关键技术参数及功能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产品,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
二、关于修改现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10月电动自行车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目前我部已经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建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加快推进标准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新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的作用。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将以确保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所有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为最高宗旨,兼顾当前我国自行车行业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审慎设定各项关键技术指标,使新标准更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三、关于解决电动自行车电池更新管理问题
当前,电动两轮车在我国已经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由此产生了大量更换淘汰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给社会带来环境、安全等问题,还会造成巨大资源浪费,使相关产业发展不可持续。我部高度重视废旧电池等再生资源产业发展,2016年会同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从宏观政策上积极引导和推进我国电池等再生资源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发布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推动废旧电池资源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指导推动相关协会开展铅蓄电池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履行相关责任。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进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以市场化方式引导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的各项措施,探索推广以旧换新等回收利用新模式,实现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感谢你们对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