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70号(工交邮电类11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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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办公厅,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反映了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现状,阐明了加紧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制定出台《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符合未来无线电技术发展需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一、我国无线电管理相关立法情况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两部行政法规。为落实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等规章。此外,全国已有近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法规、规章为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了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新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主要制度
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为促进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无线电管理条例》补充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完善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制度。对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实施许可的主体、进行审查的时限等都予以明确。三是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促进频谱资源效益最大化。四是明确频率转让、收回的条件。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对于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五是适应航天事业发展和卫星业务广泛应用的需要,增加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制度。明确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取得方式、申报协调程序、卫星工程的频率可行性论证等要求。六是完善了法律责任,如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站)、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了加强电磁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已建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立法情况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无线电频谱的资源属性。此外,为打击无线电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一)《刑法》。《刑法》第288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经《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进行了重大修订。《刑(九)》删除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修订后的288条可操作性更强、震慑力更大,其打击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刑(九)》生效实施后,为进一步明确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确保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我部积极推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多次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开展了解释稿的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等工作。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发布,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打击范围、量刑情节及证据鉴定等相关问题,为加强无线电管理、依法惩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武器。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的相关情况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为适应今后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制定《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势在必行。我部作为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无线电管理条例》各项制度的同时,也在着手开展《无线电频谱资源法》立法的基本情况调研和前期预研等方面的工作。随着这些工作的持续深入,《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出台的时机将日趋成熟,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也将日趋完善。
非常感谢您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继续关注无线电管理立法工作,并在工作中给予我们进一步的支持和帮助。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9月15日